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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册内资公司的条件

来源:青岛注册记账网        时间:2013-07-22        关注:2733

一) 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