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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外脑”支出等纳入加计扣除之列
来源:青岛注册记账网 时间:2015-11-19 关注:1688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又出重磅政策。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走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之路。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需要大力推动创业创新,加计扣除政策是有很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和推动创业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加计扣除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两种加计扣除方式都意味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例如,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在税前进行扣除,这是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哪些支出属于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国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国务院常务会放宽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新增的这几项是企业在研发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而按此前规定这些费用不能扣除,新政策更加尊重企业研发规律,使加计扣除的优惠作用落到实处。”张斌说。
比如,一个企业在研发中很难自己拥有实际需要的各方面专家,而是得经常借助“外脑”,这时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就必不可少。“过去的规定的费用范围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新规定更加切合企业实际需要,这也是很多科技企业的呼声与心愿。”张斌表示。
国务院常务会还明确,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张斌认为,这项政策力度很大,相当于为企业直接减税,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国务院常务会还对落实加计扣除政策作出安排,要求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这项简政放权的措施将大大便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使加计扣除政策更能真正落实。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财税政策,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奖补、创投基金、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形成了有力有效的政策组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高峰论坛上表示,国家财政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